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9號
原 告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庭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告 川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沁妤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萬7,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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