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97號
PCDV,112,補,2097,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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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97號
原 告 張黃麗雲
張中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中皓
複 代理 人 李鴻維律師
被 告 江孜尹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 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 標的價額計算基礎。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 爭不動產)應有部分58.6%移轉登記為其共有(見本院112年 度板司調字第186號卷第9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核定之。分述如下:
  ㈠附表編號1至3之土地部分,其面積、被告之權利範圍及公 告現值均如附表所示,有附表編號1至3土地登記公務用謄 本可稽(見本院板司調字卷第59至79頁)。復依內政部地 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百分比統計表」所載,桃園市112年間公告土地現值平均 為一般正常交易價格91.49%,依此計算,附表編號1至3土 地之交易價值即如附表交易價值欄所示(計算式:土地公 告現值÷0.9149×面積×權利範圍=交易價值,本裁定元以下 均四捨五入)。
  ㈡附表編號4房屋部分,其總面積及被告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 ,有附表編號4房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可參(見本院板 司調字卷第105頁),復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與附表編號4房屋相鄰、面積及屋齡相近之房 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萬8,458元, 依此計算,附表編號4房屋交易價值如附表交易價值欄所



示(計算式:506.33平方公尺×6萬8,458元×1/1=3,466萬2 ,339元)。
  ㈢綜上所述,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值合計為3,744萬0,73 8元(計算式:56萬1,373元+28萬6,900元+193萬126元+3, 466萬2,339元=3,744萬0,738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應 有部分58.6%,則本件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194萬0,272元(計算式: 3,744萬0,738元×58.6%=2,194萬0,27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0萬5,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編號 地號/門牌號碼 面 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新臺幣) 權利範圍 交易價值 (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7 4,800元 1/1 56萬1,373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65.71 2,200元 72/100 28萬6,900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67.89 4,800元 1/1 193萬0,126元 4 桃園市○○區○○○街00000號房屋 506.33 1/1 3,466萬2,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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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