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暨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85號
PCDV,112,補,2085,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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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85號
聲 請 人 楊雅雯
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碁石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
解散暨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核屬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碁石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
臺幣(下同)10,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
,應徵聲請費3,000 元;聲請選派清算人部分,則係屬非訟事件
法下之商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
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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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碁石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