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鼎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仁
被 告 格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8,22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
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萬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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