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68號
PCDV,112,補,2068,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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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李蔡口而
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即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吳彥諄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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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