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31號
PCDV,112,補,2031,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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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1號
原 告 張秋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秋𡍼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
9萬9600元(399960×4+799920+(2222×4+4444)×12×10=0000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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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