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99號
PCDV,112,補,1999,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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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9號
原 告 上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萱
被 告 松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民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2萬6,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已據原告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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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邑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