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邱月霜
被 告 許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
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
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
告起訴主張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95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
112年9月25日製作之分配表,被告就其中次序9分配之新臺幣(
下同)525,138,621元應予剔除,原告就其中次序13應更正為1,4
04,866元、次序14應更正為124,253,329元,揆諸上開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658,195元(計算式:1
,404,866元+124,253,329元=125,658,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89,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