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蔣孝君
代 理 人 吳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650元(暫依已陳報之債 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計算:15人×10份×51元=76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 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 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租賃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 00號8樓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 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 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係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 明原因理由。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110年度、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聲請人陳報目前需扶養配偶。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 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 其他收入來源?另聲請人陳報目前尚需扶養已成年兒子蔣友 維,請釋明蔣友維需由聲請人扶養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其 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111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 額。
2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聲請人自聲請清算 前2年即110年10月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 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聲請人接受扶養或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112年1月、2月、同年6月至10月完整之 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聲請人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 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 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 切結書代替。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 費用」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北市110 年度、111年度、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分
別為18720元、18960元、19200元計算?如否,則請本於「 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 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 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 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 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又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聲請清算程序前2年含 扶養費每月需支出34187元,然聲請人提出之112年3月至5月 薪資單,每月收入為33897元,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係由何收 入以支應多餘之金額。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0年10月4 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 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10年10月4日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 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 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三、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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