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174號
PCDV,112,消債清,174,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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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
聲請人 李亜梅
代理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 費7,6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 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5人×10份×51元=7 ,65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 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另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前曾與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成立協商,請說明係何時毀諾?協商 成立後已清償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 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並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



商?
四、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於與花旗銀行成立協商後, 因懷孕中諸多症狀難以繼續本來工作,而中斷工作致無收入 可繳納協商款項。請提出聲請人相關不適合工作之證明(依 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診斷證明書僅記載「建議」 在家休養)。另請說明聲請人係離職或係請生產假,並請提 出相關資料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並 請說明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 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等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 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民國109、110、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如有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 ?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至今,期間內 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 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 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既稱 其暫停工作而無收入,然聲請人又稱須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 ,則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必要生活費用?又聲請人自聲請 本件清算前2年即110年8月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 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號3樓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 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



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 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 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 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租屋及承租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 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 倍定之。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 項 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故 本院原則上即以112年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 倍即1 萬9,20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之數額 。倘聲請人欲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高於該數額,應就其每 月各項必要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 」向本院陳報,並請說明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其必要性且 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 行細則第21之1 條第1 項已列舉債務人必要支出之項目,故 逾此範圍之支出,請聲請人特別說明其得列為必要生活費用 之原因並「證明」其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 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若聲 請人欲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低於前開費用,亦請提出相 關文件釋明之。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 清算前2 年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持有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之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 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 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十三、請提出聲請人於「暫停工作」前係於何處任職,並提出最



近1年之完整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由雇主出具之員 工在職證明書。並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 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 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起迄今,有無遭 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十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六、請說明本件聲請律師費或代辦費用為何?是否已給付?如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數額為何?
十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 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聲請人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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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