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曾寶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0+1)×51×10=5,61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巷00○0號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 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 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 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 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 國110年9月1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0年9月14日至112年9月13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作期間等)為何? 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 歷次工作情形,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10年9月14日至112年9月13日,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 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 載之支出情形相同?
八、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0 年9月1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 院陳報【亦即就聲請人財產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請陳報說明以聲請人現負有債務,自陳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況下,仍購買數筆商業保險單之必要原因,暨說明每月保險 費用支出金額及金額來源。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