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200號
PCDV,112,救,200,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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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黃鳴淑
法定代理人 黃昔惠
代 理 人 鄭三川(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私立三民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楊玫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 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 2項及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 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之法律扶助 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853號案件受理中。聲請人 即原告因無資力,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准予 扶助證明書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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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