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
抗 告 人 楊明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秋雀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
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
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