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627號
PCDV,112,家補,627,202311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27號
原 告 謝○德
上列原告訴請夫妻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或請求之金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請求之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 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 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在給付之訴須原告所主張之給 付請求權存在,其訴權始屬存在(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 34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原告起訴,除應記載為特定 訴訟標的所必要之原因事實外,對於其請求依據基礎之事實 及理由,亦應「具體」加以記載,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款、第26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具體聲 明,致本院無從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 之內容,據此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請 求之具體數額或起訴之訴訟標的利益),並依家事事件法第 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或請求之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