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張益嘉
張綺庭
代 理 人 鄭崇文律師
相 對 人 林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調解,聲請人主張
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6,023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