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2年度,100號
PCDV,112,家聲,100,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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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周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淑敏郭昇本的本院112年度暫家 護抗字第68號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圓股法官、純股法官、 純股書記官三人參與案件的審理及調解並不公正,為此聲請 該三人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9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又訴訟程序如經裁判終結,受聲請迴避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 審判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
三、查,本院112年度暫家護抗字第68號暫時保護令案件,於民 國112年9月28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案件裁定一件附卷為憑。因該案終結後,聲請 人始於112年10月12日具狀請求聲請人法官及書記官迴避, 其事後聲請顯無權利保護必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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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