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12年度,5號
PCDV,112,家簡,5,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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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簡字第4號
112年度家簡字第5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洪宜辰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許亞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112年度家簡字第4號)、
反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112年度家簡字第5號),本院於民國
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五、反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 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 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 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 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 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 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及第2項、第42條第1項前段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以下稱為 乙○○)訴請本件履行離婚協議後,被告即反請求原告甲○○( 以下稱為甲○○)亦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具狀提起履行離婚協 議之反請求,經核甲○○上揭追加與乙○○所訴請之基礎事實相 牽連,合於前揭規定,爰以判決合併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乙○○起訴主張與反請求答辯意旨經審理後略以: ㈠乙○○起訴主張部分:
  ⒈兩造原為夫妻,於111年2月11日協議離婚,並於離婚協議 第7條記載:「…不得用任何方式(包含唆使第三人)騷擾 他方(包含他方家人、親友);如認一方有違反本條約定 ,每違反一次,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他方新臺幣(下同)10萬 元」。
  ⒉兩造於離婚之初,曾基於現實狀況考量而共同居住,惟仍 期許不再打擾彼此日常生活。詎甲○○竟不思離婚協議之約 定,於111年3月4日、3月5日、3月13日及6月19日均以言 語騷擾乙○○,故依照離婚協議第7條之規定,應按每次騷 擾行為即屬違約一次,從而甲○○應給付乙○○40萬元,以下 分述:
⑴111年3月4日,甲○○無端質疑乙○○與劉姓友人有外遇行為 ,更以「作夢」内容質疑、辱罵乙○○,其中更揚言要「 報仇」,並向原告稱「到時候會跟妳講」,更不斷以「 妳跑去幫人家服務」、「妳只是沒插在,媽的,媽的嘴 巴含精液還是老二被,老二插進去的時候被抓到」等言 語騷擾、羞辱乙○○。此舉確係甲○○透過言語騷擾乙○○無 訛,此部分應賠償10萬元。
⑵111年3月5日,甲○○又在雙方討論共有房屋如何處理時, 以「他幹妳,所以妳要給他錢啊」等語辱罵乙○○,然此 内容根本與雙方當時在討論之房產處置事宜無關,且更 涉及無中生有之事,而所辱罵之語句更是低劣、惡質, 顯係企圖貶低乙○○之人格,且惡意指責對婚姻不忠,甲 ○○前開行為已足構成騷擾行為應賠償乙○○10萬元。 ⑶111年3月13日,甲○○突然闖入乙○○之房間,嚴重侵害乙○ ○之個人隱私空間,更不斷提及乙○○已逝之父親,甚至 以憑空捏造之事汙衊、詆毀乙○○之雙親,不斷影射乙○○ 母親有外遇之事,稱:「妳爸有事吩咐我。…妳媽讓他 不得好好安息。」、「他跟我一樣遇到了男人最痛恨的 事情」,不僅係無端指摘乙○○有外遇,甚至不惜以咒詛 乙○○雙親之方式羞辱乙○○,更在乙○○已感受到威脅、不 快而表示:「你現在又恐嚇威脅我。」之下,竟仍以: 「Youwillsee」恐嚇、威脅乙○○。職此,甲○○上開行為 實已構成更嚴重之「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應賠償乙 ○○10萬元。
⑷111年6月19日,甲○○又於兩造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LINE群 組中以:「妳以為妳跟劉的事情都天衣無縫,其實妳對



小孩子的傷害從那時就已經開始」,顯又係無端質疑乙 ○○不忠而以言語騷擾,甚至企圖誤導未成年子女對於乙 ○○之印象,並藉此使乙○○承受極大精神壓力,更讓乙○○ 因深怕未成年子女誤解而痛苦不已。甲○○前開行為已足 構成騷擾行為,應賠償乙○○10萬元。
⒊至甲○○於民事答辯狀中辯稱係遭乙○○挑釁方才出言侮辱、 伊語氣平和云云,綜觀對話内容實僅係甲○○不聽乙○○陳述 、始終僅相信自己腦補之事,而一再對乙○○出言侮辱、汙 衊,乙○○備感受辱、情緒崩潰方才言詞激動,然實際上皆 肇因於甲○○言語攻擊,甲○○所述僅係詭辯之詞,要難採信 :
 ⑴甲○○此處主張早經本院111年度家護抗字第153號裁定    明揭:「抗告人雖辯稱前揭所為係受相對人激怒使然; 惟侬前述譯文、line群組對話所示,並無法佐證抗告人 之所辯,反而相對人還低姿態表示『我只希望我們離了 ,你好好過你的日子,我好好過我的日子』、我希望你 好好過日子,我好好過日子,你不好過我也不好過』、『 我也盡量躲起來,我也躲在房間鎖門不是嗎』、『我從來 沒有不在乎過你』、『你還想要怎樣?還是我這條命要給 你,你才放過我』等語,難信抗告人所辯為真」,甲○○ 所為確實係對乙○○之精神上不法侵害。
   ⑵甲○○辯稱111年3月4日即原證5之對話係乙○○主動開啟、 伊語氣平和及乙○○不願讓被告離開云云,均係扭曲事實 、臨訟杜撰之詞:
①乙○○當時開啟話題僅係欲詢問有無看到鑰匙,然嗣後甲○ ○卻不斷以與鑰匙無關之事回應,更一再以莫須有之事 出言羞辱乙○○,綜觀整體對話更可知,乙○○係因長期不 斷遭甲○○以極度不堪之詞句汙衊,方情緒激動,甚至崩 潰。又乙○○為自保方就兩造之對話錄音、存證,談話過 程中,乙○○之音量當會收錄得較為大聲,亦屬正常。 ②又兩造對話中,甲○○不斷出言恐嚇,多次撂下狠話,不 願多作解釋即稱要上班、要出門,乙○○因身心受怕當會 追問以確保人身安全,諸如:甲○○先恐嚇「我跟你講, 我比你們兩個還有一個優勢,我時間很多。」,在乙○○ 甚感害怕之際,又不願解釋方稱:「妳趕快去上班啦! 」顯係不斷以此類讓人無法預測、細思極恐之語句威脅 乙○○;況甲○○當時若不願再對話,當可自行開門離開, 並無任何強制力加以阻擋,故根本無「惡意阻止被告離 去」之情事可言。反係甲○○自稱要離開後,卻又在對話 中不斷侮辱,更稱:「沒有人要放過妳,不是只有我而



已啦!」顯然根本沒有要離開之意思,更遑論期間乙○○ 仍不斷遭受甲○○之侮辱。
③兩造之對話内容均是甲○○出言侮辱乙○○,對話之初雖為 乙○○所開啟,然僅是為了尋找鑰匙而詢問,並無任何挑 釁之意;而後續乙○○情緒激動更可佐證甲○○之羞辱性言 詞,實讓乙○○極度難堪、憤怒及痛苦。又甲○○自稱要離 去遭阻止乙事,顯係顛倒事非,實係甲○○撂下關於乙○○ 人身安全之狠話後,便稱要離去,而甲○○當時即在門邊 ,當可隨時離開無任何強制力加以阻止,卻又不願離去 而不斷出言貶低乙○○之人格、咒詛乙○○與乙○○家人,其 侵害行為之惡意昭然若揭。
⑶甲○○稱111年3月5日即原證6對話中係乙○○咄咄逼人云云 ,此對話係兩造在探討共有房產之事項,因離婚協議書 中約定由甲○○購買乙○○之應有部分,方就甲○○貸款事項 進行討論。詎兩造在討論貸款事宜時,甲○○卻無端又提 及莫須有之外遇乙事,並以:「他幹妳啊,所以妳要給 他錢」貶抑乙○○之尊嚴。蓋兩造係談論貸款事宜,故對 話就係何人先開啟根本非重點,重點係甲○○無端在雙方 探討貸款事項時,無端辱罵、汙衊乙○○;況雙方之對話 内容僅涉及甲○○又突然稱無法貸款,故乙○○方與甲○○討 論其他代替方案已矣,又何來甲○○受到乙○○挑釁。 ⑷甲○○稱111年3月13日即原證7對話前,係乙○○先出言挑釁 ,甲○○並未舉證。兩造對話間,甲○○不僅侮辱乙○○,更 將乙○○之雙親扯入話題中,企圖影射乙○○雙親亦有外遇 情事,藉以詆毁乙○○與乙○○家人之人格,而從乙○○情緒 激動之回應中更可知悉,甲○○此舉確實令乙○○精神崩潰 ,而甲○○也確實知悉此情形仍不斷施加羞辱於乙○○,顯 然係惡意為精神不法侵害之行為。
⑸甲○○稱111年6月19日即原證8之對話係希望乙○○能正視與 未成年子女之關係,顯係詭辯。乙○○否認有辱罵、傷害 未成年子女之行為。甲○○在有未成年子女同在之群組中 所發送之對話,根本與甲○○和子女之關係無關,通篇闡 述莫須有之事實,並在未成年子女面前侮辱乙○○,使未 成年子女與乙○○之關係更加惡化,何來甲○○所稱「目的 是希望乙○○能夠正視對朱○翔所造成之傷害」?甲○○所 述毫無可採之處。
⒋本件乙○○並非主動、自願選擇與甲○○同住於離婚後共同住 居所,兩造於離婚時持續對於共有之房產、未成年子女親 權等事項進行溝通,最終乙○○雖同意將原先共有房地之應 有部分出售予甲○○;但因考量該費用較高,甲○○尚須申辦



貸款方得將款項匯入乙○○帳戶中,因此當時係約定於111 年3月31日前完成房地買賣、撥款事宜,此於離婚協議書 第5條中即可知悉。且因兩造係約定共同行使親權,為了 避免生活型態巨變而影響子女,乙○○方暫時與甲○○同住, 並逐漸將個人物品搬離,此由兩造離婚協議書第5條所定 之期限與111年3月5日兩造對話之時間均可知悉,斯時係 甲○○尚未將房地貸款處理完成,且兩造係約定共同行使親 權,乙○○不希望因離婚而影響未成年子女,方在不動產事 宜完成前,仍住於該處,惟已盡量避免交集、不願再受打 擾;況乙○○是否與甲○○同住,與甲○○是否騷擾乙○○係屬二 事,不容混淆。
⒌综上,乙○○因前揭行為而承受極大精神壓力,並終日懼怕 又受甲○○之騷擾,故亦已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獲准 ,於甲○○抗告後,經法院肯認甲○○於前揭時點所為之行為 ,構成實務上肯認之「精神上不法侵害」,更遑論較為輕 微之「騷擾」行為,而使保護令之核發確定。由此可證, 甲○○於111年3月4日、3月5日、3月13日及6月19日確實有 為騷擾行為,而應賠償乙○○共計40萬元。
㈡對於甲○○反請求之答辯:
  ⒈乙○○否認有甲○○所稱之違反協議行為;實則,甲○○所主張 之事實根本係「甲○○對於乙○○之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 詎甲○○竟以此事實,指黑為白、顛倒是非,藉以提起反訴 ,顯係透過訴訟一再騷擾乙○○,此情由甲○○於家中有未成 年子女在的群組中向乙○○恫稱:「妳告我要40萬,我怎麼 可能不加倍奉還!」即足觀之,甲○○提起本件反訴之惡意 甚明。
  ⒉關於甲○○所主張111年3月4日係乙○○主動開啟對話,並且詢 問伊與女性友人出遊乙事等語,顯係斷章取義,當時乙○○ 僅係詢問鑰匙之事,孰料甲○○竟自行橫生枝節,開始不斷 污辱乙○○,乙○○甚至還低姿態地希冀兩造能好聚好散,然 甲○○卻一再刁難、羞辱,甲○○實為加害人,根本沒有伊所 主張遭乙○○侵害之行為可言:
  ⑴乙○○否認有對甲○○施以任何騷擾行為,甲○○聲稱乙○○質 疑伊與女性友人出遊、提高音量、咆嘯阻攔伊出門云云 更屬無稽。實則,甲○○係在聆聽乙○○於本訴所提出之證 據後,方主張伊被騷擾,顯然係為報復而提告,亦可徵 乙○○當下根本並無騷擾之行為。當日乙○○開啟話題僅係 單純詢問甲○○「有無看到鑰匙」,孰料甲○○不僅不斷以 與鑰匙無關之事回應,更一再汙衊、羞辱乙○○,甚至不 斷出言恐嚇,作勢要上班、要出門,後又持續留在屋内



以言詞羞辱乙○○,更稱:「沒有人要放過妳,不是只有 我而已啦」,顯見其根本沒有離開的意圖。
  ⑵甚至,甲○○所主張之事實,早經法院認定,即:「抗告 人……不斷以相對人於婚姻關係中與劉○良有婚外情、性 行為等情騷擾相對人,且言語間夾雜恐嚇、羞辱、貶抑 ,甚至於未成年子女朱○傑、朱○翔同在之line群組為上 述留言,製造公審相對人之情狀,實已屬對相對人為精 神上不法侵害」,顯見在對話當下,受到騷擾、侵害之 人其實是乙○○。至於甲○○稱乙○○咆哮云云,乙○○長期遭 甲○○羞辱,不堪其擾方為自保而就兩造之對話錄音存證 ,話筒離乙○○較近,音量收錄得較為大聲,亦屬正常之 情形。
⒊又關於甲○○主張111年3月5日係乙○○主動開啟對話,並且要 求去借錢云云,乙○○否認之,亦屬惡意扭曲對話内容,蓋 當時實係因雙方已約定好之房屋款項給付金額、方式,甲 ○○又突稱伊無法貸款,方會開啟對話,試圖找出新的替代 方案。不料,甲○○不僅自行轉移話題,又毫無緣由地提及 莫須有之外遇一事,並以極度不堪之用語辱罵,即:「他 幹妳啊,所以妳要給他錢」嚴重貶抑乙○○之尊嚴,可見係 甲○○一再以莫須有之事,恫嚇、侵害乙○○,顯見在該日對 話中,遭到騷擾甚至是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確為乙○○ 。
⒋至於甲○○所主張111年5月3日至6日乙○○多次撥打電話云云 ,實際上當時係因:⑴兩造要討論未成年子女相關教養事 宜;⑵5月4日乙○○臨時接獲警局通知朱○翔夜間於公園遊盪 、放火燒金紙,請乙○○帶回;⑶乙○○帶回朱○翔後更發現朱 ○翔於幾日前因騎乘電動車摔傷並有多處瘀青;⑷因適逢疫 情期間,朱○翔在家上課需要電腦、文具與書籍等用品等 情,乙○○方會為了未成年子女之事聯絡甲○○,内容不外乎 相關照顧、遠距上課事宜,甲○○明知此情,更屢不接電話 ,惡意拖延處理未成年子女之事,不僅可見其意自始即不 友善,現以此興訟更顯伊主張無理由且充滿惡意。 ⒌而關於甲○○主張111年5月6日對朱○翔施以嚴重家庭暴力云 云,先不論乙○○並無對未成年子女為任何家庭暴力行為( 乙○○否認有家暴行為),兩造未成年子女根本自始不可能 為該協議書約定之對象中,蓋兩造係約定共同行使親權, 倘將未成年子女列入,不僅將使未成年子女陷入忠誠衝突 ,更會使未成年子女成為纏訟務援他方之利器,甲○○種種 作為,更是使未成年子女陷入忠誠衝突之元兇,其心可議 。更顯其主張根本毫無理由可言:




⑴乙○○並無對未成年子女施以家庭暴力行為,未成年子女 朱○翔之傷事實係因自行騎乘電動車摔傷所致,與乙○○ 無涉。
⑵兩造於離婚協議中約定「共同行使親權」,即係考量雙 方均能行使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並得以共同協 力、使未成年子女免於因兩造離異而陷入忠誠衝突;從 而,離婚協議第7條稱:「一方於雙方離婚後不得用任 何方式(包含唆使第三人)騷擾他方(包含他方家人、 親友)……。」自不可能包含兩造已約定共同行使親權之 未成年子女;倘兩造未成年子女得在本條適用範圍内, 則兩造根本不可能與未成年子女聯絡,更遑論行使親權 ,故此顯非離婚時可能協議之内容,可徵離婚協議第7 條之適用對象應不包含兩造之未成年子女。
㈢並聲明:
本訴部分
甲○○應給付乙○○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反請求部分:
⑴甲○○之反請求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乙○○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二、甲○○本訴答辯意旨與反請求意旨則以:
㈠對於乙○○起訴之答辯:
  ⒈乙○○若認為其受到甲○○騷擾,則何以乙○○會主動、自願選 擇與甲○○共同居住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共同住居所 内且不搬離(即新北市○○區○○○路○段00號十樓房屋,下稱 環河東路房屋),顯見乙○○僅係藉詞興訟,自難認甲○○對 乙○○有何騷擾之行為可言:
⑴乙○○在兩造於111年2月11日協議離婚後,於同年月17日 即將戶籍遷至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詎乙○○竟不 願搬離,而仍主動、自願選擇居住環河東路房屋内。 ⑵次查,因兩造已於111年2月11日離婚且約定由甲○○取得 「環河東路房屋」之全部所有權,而斯時甲○○希望能夠 就此放下而不願再與乙○○糾纏,遂希望乙○○能儘速搬離 ,還給甲○○一個平靜的生活,詎乙○○竟藉詞拒不搬離, 甲○○念及兩造夫妻一場,遂同意讓乙○○暫時寄居;而於 兩造離婚後仍同住期間,甲○○均儘量避免與乙○○交談以 避免紛爭,詎乙○○竟經常性地主動找甲○○攀談,進而出 言挑釁甲○○,甲○○為尋求平靜生活,遂曾多次詢問乙○○ 何時要搬走,從未阻止乙○○搬離。




⑶綜上,若乙○○確實認為遭到甲○○之騷擾,則為何仍「自 願」、「主動」要求與甲○○同住而不搬離,此顯與經驗 法則及論理法則相悖,顯見乙○○並未感受到騷擾甚明, 僅係欲藉由與甲○○同住之期間,惡意製造、擷取對其有 利之事證,進而藉詞對甲○○興訟,益證乙○○之主張倶無 理由。
⒉兩造間之保護令糾紛固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護抗字第153號 裁定駁回甲○○之抗告確定,惟此仍不足以證明甲○○有無「 騷擾」乙○○之行為:
⑴經查,兩造間之保護令糾紛固經上開裁定裁定確定,惟 保護令案件係帶有「預防」性質而有其特殊性,故縱使 甲○○經核發保護令,亦不當然得認為甲○○確實存有騷擾 行為,況自保護令裁定之内容觀之,亦確實肯認保護令 案件之特殊性,故乙○○以「…上開被告知行為皆業經本 院肯認,確實係騷擾行為無訛…」等語,跳躍推論甲○○ 確實存有騷擾行為云云,顯有誤會。
⑵次查,自乙○○所提原證5、6、7之錄音譯文觀之,若詳細 聆聽錄音之内容,亦可顯見甲○○全程語氣均尚屬平和, 且均係乙○○「主動」與甲○○進行對話;反觀乙○○於對話 過程中,其音量顯然大於甲○○,且情緒激動,更經常性 對甲○○出言挑釁,更有甚者,於甲○○多次要求離開對話 時,乙○○更一再阻止甲○○離去,顯見實際上受到騷擾者 應為甲○○而非乙○○。
   ⑶綜上,保護令之核發程序既然有其特殊性,自不應逕以 保護令裁定之内容,認定本案之事實,益證乙○○所述無 理由。
  ⒊對乙○○所提原證5、6、7、8,分別表示意見如下: ⑴對於原證5錄音内容及譯文之意見:
①片段一(即3:17之前):
於原證5錄音内容之開頭,係乙○○主動找甲○○開啟對話 ,乙○○更不斷地質疑甲○○與女性友人出遊乙事,惟斯時 兩造既已離婚,甲○○實無必要向乙○○交代此事,顯見乙 ○○係藉詞挑釁、騷擾甲○○。
  ②片段一(即3:17-3:58):
仔細聆聽片段一後,可聽出乙○○之語氣明顯較甲○○為激 動,其音量亦明顯高於甲○○,更一再地出言挑釁甲○○, 而乙○○雖有說出「那你有必要還要這樣兇我嗎?」等語 ,惟實則甲○○語氣均平穩,並無乙○○所訛稱之狀況,顯 見此係乙○○「單方面」且「惡意」捏造有利於其之證據 。




   ③片段二(即4:05-10:06):    於片段二中,可聽出乙○○之語氣仍持續激動,且音量亦 顯著大於甲○○,甲○○明確向乙○○表示「我不要吵架」, 惟乙○○竟置之不理,仍自顧自地單方面以「…你還要兇 我啊」等語,惡意捏造對其有利之證據;而甲○○雖有說 出「我不可能放過的」等語,惟詳細觀前後文,甲○○係 表示不會放過甲○○自身,並無要對乙○○不利之意圖。另 乙○○更以「啊是不是又要來打我?」等語出言挑釁甲○○ ,更惡意捏造甲○○曾動手之假象。再者,甲○○於對話時 實際上一直想要結束話題,甲○○更向乙○○表示要去上班 了,惟乙○○竟仍持續糾纏甲○○,不願讓甲○○離開,顯見 遭受騷擾者實為甲○○。
 ④片段二結束後至片段三之前(即10:06-12:30): 乙○○於此期間仍持續追問甲○○是否有與女性友人外出, 甚至於甲○○表示希望離開時,仍持續糾纏,不願放過被 甲○○,顯見遭受騷擾者為甲○○。
   ⑤片段三(即12:30-15:05): 甲○○固有說出「你不用報仇喔」、「我今天有辦法做什 麼事,我就會做什麼事」等語,惟若仔細聆聽雙方之語 氣、音量,即可聽出乙○○之語氣仍持續較甲○○激動,音 量更持續顯著較甲○○大,更可聽出甲○○係受到乙○○之挑 釁,始會說出上開言詞,故顯見乙○○至此仍係惡意製造 、捏造對其有利之證據,難認甲○○有對乙○○做出任何騷 擾行為。
  ⑥片段三結束後至片段四之前(即15:05-20:13): 乙○○語氣仍持續激動,而甲○○仍持續向乙○○表示「我要 出門」、「可以了嗎,我等下要出門了」時,乙○○竟突 然加大音量向甲○○表示「不行!」,顯係惡意阻止甲○○ 離去,嚴重限制被告人身自由而有該當刑法第304條強 制罪之虞;嗣甲○○向乙○○表示「趕快去上班了」後,乙 ○○仍持續阻撓甲○○離去,顯見實際上係甲○○受到乙○○之 惡意騷擾。
   ⑦片段四開始至片段五之前(即20:13-26:01):    甲○○向乙○○表示「我要出門了」,惟仍遭到乙○○惡意阻 撓,顯見甲○○實際上持續希望能夠離開該環境,乙○○則 拒絕離開該環境,益證係甲○○遭到乙○○騷擾。   ⑧片段五(即26:01-27:32): 乙○○仍持續單方面以「要來兇我?」、「你想要傷害我 ?」等語惡意挑釁甲○○,並捏造對其有利之事證;反觀 甲○○又再次向乙○○表示「妳趕快去上班。」。



   ⑨片段六(即 27:33-28:20): 甲○○固有說出「要對他小孩下手啦」等語,惟此並非針 對乙○○,難認屬於對於乙○○之騷擾行為。
   ⑩片段六結束後至片段七之前(即28:21-29:48): 此部份係兩造吵架之過程,難認屬於騷擾行為。 ⑪片段七(即29:49-33:53):
  縱使甲○○之言論有所不當,惟均係受到乙○○挑釁所致, 難認屬於騷擾行為。
⑵對於原證6 錄音内容及譯文之意見:
   自原證6從頭聆聽後,可聽出此段亦係乙○○「主動」找甲○ ○攀談,且過程中乙○○不斷地咄咄逼人,一直要求甲○○去 借錢,甚至提出由甲○○父母提出擔保之無理要求,故縱使 甲○○之言論有所不當,惟均係受到乙○○挑釁所致,難認屬 於騷擾行為。
  ⑶對於原證7 錄音内容及譯文之意見:
  實際上當日係甲○○在洗漱盥洗時,乙○○於門外以「我就是 要找他(即訴外人劉○良),怎樣?」出言挑釁甲○○後,隨 即返回房間並佯稱已就寢云云,顯見乙○○係刻意激怒甲○○ ,難認甲○○有何騷擾行為。況若詳細聆聽錄音内容,顯見 乙○○語氣非常激動,且氣焰囂張,全然不落於下風,難認 有何遭受騷擾之情況,乙○○更多次出言嘲諷甲○○「不敢」 ,顯見乙○○實際上之情狀與其所捏造之「受害者」情狀相 悖。綜上,乙○○既然係先「主動」出言挑釁甲○○,自難認 乙○○有受到任何騷擾。
  ⑷對於原證8 對話記錄之意見:
  ①甲○○對於原證8之形式真正固不否認,惟實際上甲○○之所以 傳送該訊息,係因乙○○於兩造離婚後,竟於111年5月6日 突然情緒失控,不僅辱罵兩造未成年子女朱○翔,更徒手 攻擊朱○翔,甚至揚言要拉著朱○翔共同赴死,除造成朱○ 翔左臉、左肩、左胸口、後背、右臂、眼睛挫傷、瘀青等 身體傷害外,更造成迄今仍無法抹滅之心理上傷害,業經 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693號裁定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  ②因乙○○造成朱○翔受有如上之莫大痛苦,致使甲○○須長期陪 伴朱○翔至身心科看診,而因甲○○甫於111年6月16日陪伴 朱○翔至身心科看診,加諸乙○○於離婚後即對朱○翔漠不關 心,亦未針對上述家庭暴力之事情對朱○翔道歉,遂於111 年6月19日於群組傳送如原證8之訊息。
  ③詳細閱讀原證8之内容,可看出甲○○實際上是希望乙○○能夠 正視其對朱○翔所造成無法抹滅之傷害,並希冀乙○○能夠 彌補朱○翔,詎乙○○已讀訊息後除未審慎思量自身所造成



之傷害外,更斷章取義認為甲○○係在騷擾。
㈡甲○○反請求意旨:
  ⒈乙○○於兩造離婚後分別對甲○○及朱○翔共計造成4次騷擾行 為,故甲○○自得依兩造離婚協議第7條之約定,請求乙○○ 給付40萬元之賠償金:
   ⑴按「七、其他約定:雙方好聚好散,雙方均同意切結保 證,一方於雙方離婚後以不得用任何方式(包含唆使第 三人)騷擾他方(包含他方家人、親友);如認一方有 違反本條約定,每違反一次,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他方10 萬元。」兩造所簽訂離婚協議第7條定有明文。 ⑵乙○○於兩造離婚後,共有以下4次騷擾行為,甲○○爰依照 時序分述如下:
   ①111年3月4日:
    詳細聆聽乙○○所提出之原證5錄音内容後,可聽出係乙○ ○於111年3月4日「主動」找甲○○開啟對話,乙○○更不斷 地質疑甲○○與女性友人出遊乙事,惟斯時兩造既已離婚 ,甲○○實無必要向乙○○交代此事,顯見乙○○係藉詞挑聚 、騷擾甲○○。乙○○於對話中更多次以「提高音量」、「 咆哮」之方式多次挑釁甲○○,甚至於甲○○數次向乙○○表 示欲離開現場出門上班時,均加以阻撓而不願放過甲○○ ,顯見乙○○除有騷擾甲○○之行為外,其阻止甲○○出門之 行為更有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虞。綜上,乙○○於0 00年0月0日出言挑釁甲○○,且惡意阻止甲○○出門乙節, 均顯係對甲○○進行之惡意騷擾。
   ②111年3月5日:
    詳細聆聽原證6錄音内容後,可聽出此日與111年3月4日 相同,亦係乙○○主動與甲○○開啟話題,且過程中亦係意 圖以挑釁、咄咄逼人之語氣激怒甲○○。乙○○除有上述惡 意挑釁之騷擾行為外,更一而再,再而三地以命令、指 使、高傲的語氣不斷地要求甲○○去借錢,甚至提出要求 甲○○父母提出借款擔保之無理要求。是以,乙○○於000 年0月0日出言挑釁、意圖激怒甲○○,且一再地要求甲○○ 借錢乙節,亦均係對甲○○之惡意騷擾行為。
   ③111年5月3日至同年月6日乙○○多次以撥打電話之方式騷 擾甲○○:
    乙○○以上開惡意挑釁甲○○之方式取得如原證5、6之錄音 内容後,即藉詞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甲○○並於000 年0月間收受鈞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97號暫時保護 令;甲○○於收受上開暫時保護令後,為避免違反其内容 ,遂儘量減少與乙○○之接觸及互動;詎乙○○竟反而多次



「主動」聯繫甲○○,而於甲○○為避免雙方情緒激昂要求 以文字方式與乙○○聯繫時,乙○○竟又反於常態,堅持以 電話方式聯繫,而於甲○○未接到電話時,乙○○除仍不願 意改以文字方式與甲○○進行溝通,更持續地撥打LINE電 話予甲○○並藉此對甲○○進行騷擾,嗣甲○○不堪其擾,僅 得接起電話解決之。是以,乙○○斯時明明已取得系爭暫 保令而屬於保護令上所稱之「被害人」,竟仍多次反於 其被害人之身份,多次且主動以電話方式聯繫甲○○,甚 至於甲○○明確表示拒絕以電話方式溝通後,仍持續以「 撥打LINE電話」之方式騷擾甲○○,故此亦為乙○○對甲○○ 所為之「騷擾行為」。
   ④111年5月6日乙○○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朱○翔實施嚴重 之家庭暴力,並致使朱○翔需長期至身心科就診,顯見 乙○○對甲○○之家人造成莫大之騷擾:
    兩造於111年2月11日簽訂離婚協議時,雖約定由兩造共 同監護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朱○傑、朱○翔,惟實際上均 係由甲○○擔任主要照顧者,並與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 乙○○於111年5月6日突然情緒失控,不僅辱罵朱○翔,更 徒手攻擊朱○翔,甚至揚言要拉著朱○翔共同赴死,除造 成朱○翔左臉、左肩、左胸口、後背、右臂、眼睛挫傷 、瘀青等身體傷害外,更造成迄今仍無法抹滅之心理上 傷害,業經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693號裁定核發通常 保護令在案,朱○翔更因此需長期至身心科看診。是以 ,乙○○既以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家庭暴力之方式對朱○ 翔造成嚴重之驗擾,加諸朱○翔為甲○○之同住家人,故 甲○○自亦得依離婚協議第7條之約定,另向乙○○請求10 萬元之賠償金。
㈢並聲明:
本訴部分
⑴乙○○之訴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甲○○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⒉反請求部分:
乙○○應給付甲○○400,000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乙○○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前為夫妻,婚後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朱○傑、朱○翔,兩 造於111年2月11日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第7 條約定:「雙方好聚好散,雙方均同意切結保證,一方於雙 方離婚後不得用任何方式(包含唆使第三人)騷擾他方(包 含他方家人、親友);如認一方有違反本條約定,每違反一



次,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他方10萬元」等情,有兩造戶籍資料 、離婚協議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3至35頁、第101至10 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㈡乙○○主張上情,業據提出錄音光碟暨譯文、家族群組對話截 圖為證,甲○○則辯稱如上,經查:
  ⒈就111年3月4日部分:
  ⑴觀諸兩造對話譯文顯示:乙○○稱「唉,甲○○你不能這樣子 啦,我不要你、我不要你如果又做了夢,或怎樣又跑來兇 我。我希望你好好過日子,我也要好好」、甲○○稱「我就 跟你講我就是以後我就要過這樣的日子」、乙○○稱「怎樣 的日子,怎樣的日子不爽就來兇我,就來找我,是不是 又要打我」、甲○○稱「沒有啦」、乙○○稱「那你何必嘞」 、甲○○稱「沒有啦」、乙○○稱「那怎樣叫過你現在的日子 ,你現在就作夢夢到不爽,你就你就兇我,就說走著瞧以 後我會怎樣怎樣」、甲○○稱「原因我到時候會跟你講的啦 」、乙○○稱「那你現在可以告訴我,你要怎樣,我躺在那 裡,不能說話不能起來的時候才要告訴我嗎」、甲○○稱「 也不會那麼久啦」、乙○○稱「那你現在可以講」、甲○○稱 「要講什麼啦」、乙○○稱「你要告訴我什麼你現在就講, 現在就跟我講,我問了你好幾次你就是不講,你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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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