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687號
PCDV,112,司繼,4687,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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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687號
聲 請 人 劉玉修


劉家妤
劉致麟




劉致琪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兼法定代理人劉家宏
聲 請 人 劉馨喻
劉憬霖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讌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廖月雲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街000號9樓」,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 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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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