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0696號
債 權 人 高景隆
債 務 人 李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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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收取扣押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登強塑膠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權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
八里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