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0694號
債 權 人 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國良
代 理 人 羅儀軒
洪啟智
債 務 人 楊宸瑋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動產,而債務人目前
之動產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動產所在地資
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
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