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79372號
PCDV,112,司執,179372,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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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93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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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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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權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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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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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