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79113號
PCDV,112,司執,179113,202311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911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洪駿喨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