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6541號
債 權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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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代 理 人 王顥閔
債 務 人 群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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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王愛群
人
債 務 人 顏琇美即王涇野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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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寧即王涇野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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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寧即王涇野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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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在
新北市新店區及台中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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