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74553號
PCDV,112,司執,174553,202311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455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鄭正福
債 務 人 鄭俊雄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台北市○○ 區○○路0段00號8樓,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 。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 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