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74521號
PCDV,112,司執,174521,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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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45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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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吳易燐
債 務 人 林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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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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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葉美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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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林佳鑫對第三人指南汽車 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 淡水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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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