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73592號
PCDV,112,司執,173592,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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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3592號
債 權 人 陳國蘭
債 務 人 張豐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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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桃園市龜山○○○○○○○○○○○○○○○○之保管金、勞作金),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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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