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2436號
債 權 人 吳奕鋐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0樓
代 理 人 林楊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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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胡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永旭保險經紀人
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以
及債務人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存款債權,而上開第
三人所在地均非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強制執行聲請
狀所載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宜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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