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71769號
PCDV,112,司執,171769,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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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1769號
債 權 人 楊竣翔
債 務 人 陳慕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76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 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集保財產資料等以為執行, 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 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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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