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9761號
PCDV,112,司執,169761,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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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976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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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
債 務 人 賴溱士即賴震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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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年金、生存保險金、解約金、保單失效後應返 還之責任準備金及其他投資收益等金錢債權,該執行標的所 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轄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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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