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8505號
PCDV,112,司執,168505,202311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8505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協慶
代 理 人 駱群
謝明峻
謝以涵律師
債 務 人 董平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高雄市小港區 、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