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7759號
PCDV,112,司執,167759,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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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775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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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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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歐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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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775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 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 人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 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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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