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麗嬌
相 對 人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陳婌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淑娟」;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95年度司裁全字第5381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5年度裁全字第538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