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717號
PCDV,112,司促,32717,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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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7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宣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宣瑩於民國108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1月17日止累計544,748元正未給付,其中520,857元為本
金;23,09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宣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12日止累
計86,996元正未給付,其中82,702元為消費款;3,094元為
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327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0857元 吳宣瑩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702元 吳宣瑩 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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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