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615號
PCDV,112,司促,32615,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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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6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印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印秋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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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