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5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陳義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貳萬玖仟伍
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一百五十元、第二個月計付三
百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六百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參萬貳仟
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㈢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貳萬玖仟
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計收三百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