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508號
PCDV,112,司促,32508,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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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5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蔡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零柒佰陸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
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
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
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二、
緣債務人蔡雅華 於民國94年5月12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50,00
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
三、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95年11月12日止即未依約攤
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16220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
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四、債務人蔡雅華前於民國95年2
月28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20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
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自105年3月10日至
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
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
到期。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325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220元 蔡雅華 自民國95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14542元 蔡雅華 自民國105年0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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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