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488號
PCDV,112,司促,32488,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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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李宗冀


債 務 人 李安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貳仟伍佰
陸拾玖元,及其中貳佰捌拾參萬柒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八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五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三點三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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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