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420號
PCDV,112,司促,32420,202311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4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蕭珍成即蕭珍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3計算之利息,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即借款人蕭珍茂於民國(以下同)111年6月2日,
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定
借款新臺幣86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二)債
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740,788元,及自
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3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自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
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經催討無效果,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