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253號
PCDV,112,司促,32253,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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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2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陳妤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貳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妤昕前於民國110年06月2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
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
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
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0,242元,及自
民國112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
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0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
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
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 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
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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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