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23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國志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下
同)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玖
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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