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155號
PCDV,112,司促,32155,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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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15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彧
債 務 人 彭國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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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