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1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敬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敬傑於民國107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0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
月09日止累計128,940元正未給付,其中118,856元為本金;
9,29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321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856元 陳敬傑 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