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990號
PCDV,112,司促,31990,202311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祐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4月
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68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13.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804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緣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
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00%計算,債務人若未
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
人借款82,73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
明。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
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
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3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
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
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4,799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
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
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六、緣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6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00%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98,89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與陳明。七、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319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2687元 蘇祐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 002 73804元 蘇祐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 003 82737元 蘇祐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004 85394元 蘇祐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005 264799元 蘇祐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 006 98891元 蘇祐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62687元 蘇祐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73804元 蘇祐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82737元 蘇祐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85394元 蘇祐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264799元 蘇祐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98891元 蘇祐緯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