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973號
PCDV,112,司促,31973,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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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洪靖婷
債 務 人 李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零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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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