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933號
PCDV,112,司促,31933,202311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3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林順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貳佰零
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