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75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賴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捌佰陸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1.11(按債權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9.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一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