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1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丙○○何得福
甲○○何得福
何康阿愛何得
被 告 乙○○
合作金庫銀行文心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勝琛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