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27號
TTDM,91,附民,27,2005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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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1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丙○○何得福
        甲○○何得福
        何康阿愛何得
  被   告 乙○○
        合作金庫銀行文心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勝琛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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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