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4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張明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肆仟參
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9.36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貳拾壹萬柒仟零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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