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41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王德龍
債 務 人 洪亘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零捌拾元,
及其中肆萬捌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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