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389號
PCDV,112,司促,31389,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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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3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葉庭歡
債 務 人 范秀(原名:蔡范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參拾貳
元,及其中貳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
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三百元、連
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四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五
百元之逾期延滯金,自逾期之日期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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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